2019年3月28日,为规范仿制药审评和一致性评价工作,优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指导,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同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被废止,原发布的参比制剂相关文件与“2019年第25号公告”不一致的,以“2019年第25号公告”为准。
“2019年第25号公告”与之前参比制剂的主要公告文件内容对比见表1:
表1 参比制剂公告文件对比
“2019年第25号公告”和之前公告内容对比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比制剂选择顺序
2019年25号公告中参比制剂选择凸显原研优先原则,其顺序为:国内上市原研>国外原研地产化或技术转移生产药品>未进口的原研药品>欧美日上市国际公认药品>国内上市国际公认药品>其它国家评估确定的药品。
2016年61号公告中参比制剂的选择凸显国内上市优先原则,其顺序为:国内上市原研>国内上市原研地产化产品>国内上市的国际公认同种药品>欧美日参比制剂药品。
“2019年第25号公告”中明确了国外原研企业在国内技术转移生产的药品经审核确定的也可以作为第二顺序参比制剂备选产品。在原研停止生产或因质量原因不符合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际公认同种药品,且国外上市的优先于国内上市的国际公认药品,并在新的公告中明确了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的概念。
2、遴选路径和确定流程
2019年25号公告中,新增了药审中心推荐,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在专家审议后公示10个工作日再发布的流程,更合理,而不会像之前公告中需要等待药审中心的是否提出异议(2016年61号公告中,企业备案后,一致性评价办公室6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可开展研究)。
3、参比制剂申请表
2016年61号公告中参比制剂备案表、推荐表、申报表三个表,分别针对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和原研/国际公认药品企业;新公告是三表合一为《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表》,其填写内容的主要区别在于:拟评价品种信息中无需填写质量标准、主成分分子式、拟评价方法;拟定参比制剂相关信息中无需填写主成分分子式和声明,增加申请类型(申请/推荐/自证作为参比制剂)。
4、参比制剂遴选申请资料目录
“2019年第25号公告”中申请资料目录更精简,适用对象包括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和自证企业,主要区别在国内外品种批准情况和自证资料。“2019年第25号公告”资料国内外品种批准情况包括国内批准情况(可同旧资料3.)和国内参比制剂情况(新增,包括国家已公布和其它企业申报公示和药监局发布情况等),以及美国、日本橙皮书、欧盟和欧洲各国收载及参比制剂情况(主要针对原研和国际公认同种药物)。最新公告申请资料中自证适用对象新增技术转移药品,参比制剂申报资料的对比详见表2。
表2 参比制剂申报资料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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