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制剂与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
在国家局发布146号文之后,随即在2017年12月4日发布了《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联合国家局之前颁发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明确了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以药品制剂质量为核心,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而不再单独审评审批。
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就是制剂文号的所有者,目前看,基本还是以制剂生产企业(或集团)为主。
在新政的体系下,制剂企业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体系。
在新政的体系下,原辅包企业和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所涉及的因素分别如下:
1、原辅包企业
1.1登记原辅包信息;
1.2将已登记的品种,授权给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并接受对方的审计;
1.3年度报告(从登记之日起计,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周期;报告内容至少涵盖授权情况、变更情况等信息;不按要求提交则被取消登记和使用);
1.4产品如变更,需要将变更信息登记、告知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写入年度报告;
1.5同一原辅包品种,供不同给药途径且质量存在差别的,按不同登记号登记;
1.6使用该原辅包的制剂通过专业审评后,根据需要对原辅包启动现场检查和注册检验;
1.7制剂未通过审评,停止对原辅包审评;
1.8原辅包再次审评时,如果未发生改变,已完成现场检查和注册检验的,原则上无需再次检查和检验
1.9对原辅包的审评原则,是按现行技术要求进行技术审评;
1.10原辅包不再生产,主动申请终止登记,并提前告知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
1.11适用范围:制剂注册分类2.2/2.3/2.4/3/4/5类中使用的化学原料药,以及各类药品注册申请所使用的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和容器。
2、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
2.1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获得原辅包企业的授权使用,并监督、审计、能追溯。
2.2制剂审评期间,原辅包变更若导致制剂重大变更,制剂撤回重新申报;
2.3制剂临床期间,原辅包变更,若导致制剂发生变更,制剂需要补充研究并风险评估,完善研究并满足伦理后,可继续进行临床试验;若是重大变更,需提出补充申请,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4制剂通过审评审批后,制剂的注册证明文件注明原辅包登记号,发给原辅包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文件;
2.5上市后变更原辅包供应商,补充申请并关联审批。
从药物本质上看,原辅包只是药物存在的基础,所以将原辅包纳入药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更科学更合理,使得药品质量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并集中到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个责任主体,从而可以降低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药品安全风险。这势必惠及广大患者。
从现状看,医药行业中,制剂企业的质量体系相对更完善,管理水平更高。正如人们常说的那句话,能力越大责任越大。DMF制度使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原辅包企业不合规而造成的风险,使其肩负推进、监督、审计原辅包合规化的责任,也就是变相的通过制剂企业提高原辅包企业的质量体系水平,从而最终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整体水平。
对于原辅包企业来说,责任主体的转移,并不代表自身责任的削减。原辅包企业已通过审批而用于制剂的品种,任何影响药物质量的改变都要慎重,并提前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更重要的是,由于DMF制度明确原辅包的审评按现行技术要求,因此已经通过的情况,不代表该品种获得畅通无阻的金牌,企业也要不断根据技术要求,提升相应品种的持续研究,从而维护已占有的市场和不断开拓新的市场。
未完待续......